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李笑珠 被告 郭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車輛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