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黃金龍
黃金榮 黃文煇 黃志明 黃周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何?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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