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訴訟代理人 杜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碧花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邱碧花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依被告邱碧花戶籍謄本記載已於民國105年9月1日出
境並為除戶登記,而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國外之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本年105年9月1日
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雖聲請本院查詢被告邱碧花出境資料,
然本院已查明被告出境資料(見卷第38頁),並無被告國外
之住所或居所之記載,原告未依限期查報,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