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訴訟代理人  杜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碧花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邱碧花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依被告邱碧花戶籍謄本記載已於民國105年9月1日出
境並為除戶登記,而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國外之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本年105年9月1日
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雖聲請本院查詢被告邱碧花出境資料,
然本院已查明被告出境資料(見卷第38頁),並無被告國外
之住所或居所之記載,原告未依限期查報,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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