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被 告 陳威廷
陳威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施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