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張小萍
相 對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街○○號
20樓,此有被告之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另兩造間無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