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敏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慧敏犯竊佔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第1項第4行前中段,應更正為「105年3月11日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