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羅協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勝發為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 呂清治 ,然原告之全
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民國105年4月5日當然解任,嗣於105年9
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許勝發,有原告之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許勝發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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