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浚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10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浚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捌柒公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
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