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崇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源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崇源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 林瑞英 之證述、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影本2紙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據5紙、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影本1紙,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3月11日刑紋字第0980032232號鑑驗書等證在卷可稽,且被告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故不到庭,嗣經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11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3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業經本院於
100年3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8號一案卷證可憑,審酌其既遭判處重刑,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