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97年12月4日撤回上訴確定,於98年4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21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9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5月1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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