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債權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債務人 卓東榮 債務人 蔡昀廷
8之5號
一、債務人卓東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卓東榮請求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昀廷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