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己○○
甲○○丁○○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零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四百十一元(340+1190-退郵119)合計三萬一千零九十九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