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再清
相 對 人  何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5
年度埔補字第48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審查
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民事
起訴狀等影本各1份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埔補字
第48號拆屋還地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
拆屋還地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
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
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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