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肆拾叁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
銀行)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
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
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花旗銀行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其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及負
債部分,分割予原告銀行,故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
原告承受,併此敘明。
(二)被告於103年7月28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
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消費及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
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
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週年利率為15%)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詎被告自104年7月14日起即未按期
繳款,尚有新臺幣(下同)83,467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定
條款第22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
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4,000元,並約定分期繳納,貸款期間自104年4月21
日起至109年4月21日止,依契約書第5條約定,應依週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104年7月14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迄今尚欠91,576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
息未依約清償,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卡友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請求金額計算表、
信用卡月結單、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2,030元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
│1│43,527元│12.79%│自104年12│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
│2│11,174元│11.79%│自104年12│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
│3│7,555元│10.99%│自104年12│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
│4│14,155元│15%│自104年12│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
│5│84,000元│14.99%│自104年11│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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