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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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柏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嘉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淑玲 、典範設計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陳淑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0,0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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