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19號原告 吳嘉忻 (原姓名:.被告享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鳳 被告 劉如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前開訴訟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1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合計│1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