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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