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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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經濟部水利處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狄渝星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黃啟倫 律師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調字第七二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調字第七二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鍾啟煌~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