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經檢察官另案移送併案審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志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