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甲○○、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應提出債務人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應提出債務人甲○○、丁○○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③釋明請求金額為3,750,261或附表所示3,750,000元。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3月2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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