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林三華
林德春 林富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被告 林三寶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所有權各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50元(計算式:530㎡×220元/㎡×1/
4×3=8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