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佘芯瑜 原告 黃琪茹 原告與被告圓石禪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52,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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