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楊昆城

王育靖

楊婉汝

楊有華

被上訴人 楊蔡美雲

楊麗甄

楊靜敏

楊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至四項關於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贈與債權、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請求上訴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與主文第五項請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為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楊昆城公同共有部分,其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731,8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1,9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876,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8㎡×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00元/㎡=3,876,000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876,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8㎡×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00元/㎡=3,876,0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5,434,5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651㎡×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1/2=5,434,55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501,100元(即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136,400元(即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

6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508,800元(即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

7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8,972,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2㎡×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0元/㎡=18,972,000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3,574,6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47.77㎡×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4,982元/㎡=33,574,6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852,2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5.95㎡×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400元/㎡=10,852,280元)

合計

77,73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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