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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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李林美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