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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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儀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17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主文欄漏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因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已詳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諭知沒收之理由及適用之法條,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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