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芷茜 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國際劇團法定代理人 江佩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第一項款項清償日止,按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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