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96號聲請人 詹晶玲 (即 詹明芳 之繼承人)
詹亮宏 (即詹明芳之繼承人)
詹承翰 (即詹明芳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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