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林惠環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 陳君 鎮慈善基金會之董事
長非訟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君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君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君鎮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82年12月23日以北市社二字第57302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3年1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10年6月28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70冊第13頁第1759號)。為因應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業務需要,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予以許可,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陳君鎮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驗印之附件對照表,其上記載之陳君「陣」應為陳君「鎮」之誤載,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