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上列原告與車號000-00號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