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清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鄒清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鄒清田辯解之理由,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不予引用,以及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更正為「……更新街81號住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物,其前已有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情形,竟仍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且犯後僅坦承客觀行為,否認主觀犯意,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所竊財物已查獲並由被害人 林宗憲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7頁),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既已由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被告鄒清田(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清田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30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0月8日3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見林宗憲所有之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500元)放在機車上,遂徒手竊取該安全帽得手後,隨即步行返回其高雄市○○區○○街00號室住處,並將該安全帽放置在其機車上。嗣經林宗憲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並扣得該安全帽(已發還林宗憲)。
二、案經林宗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鄒清田矢口 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印象如何竊取的,可能吃安眠藥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宗憲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至被告雖辯稱其於案發前因服用安眠藥導致上開竊盜犯行,然被告對其服用安眠藥及因安眠藥藥效影響其認知、辨識能力等節,均未提出任何事證佐證,所辯已無從採信;且觀諸上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犯案時步行、下手行竊之姿態與神情,與常人並無二致,且行竊後可自行返回住處,並將竊得之安全帽放置在其機車上,足認其行為時精神狀態及辨識能力並無異常;參以被告前於111年間分別涉犯竊盜案件,其均曾辯稱因服用藥物,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云云,然前揭被告辯述均被認定不可採信,因而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556號、111年度簡字第1854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罰金1萬2000元確定。綜上,本件被告前揭所辯,顯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與前案所犯係相同罪名,足見被告不知悔改,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檢察官劉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