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與另案殘刑有期徒刑3年7月2日及5年,合計刑期17年1月2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13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20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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