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湖錦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期間│欠繳租金│應繳逾期違約金│││(民國)│(新臺幣)││├──┼─────┼─────┼──────────────────┤│1│102年1月至│1,332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2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2│103年1月至│1,332元│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3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3│104年1月至│1,332元│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4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5年1月至│1,332元│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4│105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6年1月至│1,332元│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5│106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