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魏憶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9,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9,758
元整,自起息日92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799,733元整,及其中本金190,294自起息日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㈡緣債務人魏憶伶於89年08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49,49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憶伶│自民國92年9│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49758││月15日起│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魏憶伶│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90294││12月28日起│││││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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