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游文珮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游文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游文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