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爰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三三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可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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