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富被告吳宏源被告張玲惠被告何政憲被告 黃芝萍 被告 楊春萍 被告 杜襄慧 被告 侯俊賢 被告 許禾恩 被告 江若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略以:被告吳宏源、林永富等10人因違反妨害電腦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97年南大賍字第235號所示之物(編號B-1至B-4、B-7至B-8、C-1-1、C-7-1、C-3-1、C-8-1),因屬被告等人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宏源、林永富等10人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7
121、23059、23196、23313、26708、26832、26833、27103、27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證。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光碟片(94年臺南基測)│1片│├──┼───────────────┼───┤│2│光碟片(96年嘉義高2)│1片│├──┼───────────────┼───┤│3│光碟片(北縣市6年級)│1片│├──┼───────────────┼───┤│4│光碟片(新莊分校)│1片│├──┼───────────────┼───┤│5│學生基本資料│1394張│├──┼───────────────┼───┤│6│BENQ筆記型電腦│1台│├──┼───────────────┼───┤│7│電腦主機│1台│├──┼───────────────┼───┤│8│記事本(94年、97年)│4本│├──┼───────────────┼───┤│9│交易資料│1張│├──┼───────────────┼───┤│10│學生資料筆數資料│1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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