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妹紅 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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