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 被告 侯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債權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