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祐緯選任辯護人朱正剛律師被告陳柏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 律師被告 蕭仲豪
高振傑 簡必鈞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李祐緯、陳柏華、蕭仲豪、高振傑、簡必鈞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祐緯、陳柏華、蕭仲豪、高振傑、簡必鈞五人被訴妨害自由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沛雷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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