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原告 周清松 被告 陳勝宏
李慶成 王益洲 陳長生 劉奕樑 蘇毓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具領登記簿內頁影本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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