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7號聲請人 陳清忠 相對人 鄭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本票附表:無利息101年度司票字第14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8年6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TH673729││├──┼───────┼────────┼───────┼───────┼──┤│002│98年6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TH673730││├──┼───────┼────────┼───────┼───────┼──┤│003│98年6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TH0000000││├──┼───────┼────────┼───────┼───────┼──┤│004│98年6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TH0000000││├──┼───────┼────────┼───────┼───────┼──┤│005│98年6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TH0000000││├──┼───────┼────────┼───────┼───────┼──┤│006│98年12月8日│200,000元│未記載│CH382831││├──┼───────┼────────┼───────┼───────┼──┤│007│98年7月2日│1,500,000元│未記載│TH6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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