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陳王淑英 原告 陳碧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 律師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穆如 等21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 鄭皓天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合法委任訴訟代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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