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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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當事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所為買賣行為無效,並塗銷系爭買賣標的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價額為據。復查系爭土地之面積為77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萬3,762元,是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億7,558萬0,598元(計算式:353,762×779=275,580,598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億7,558萬0,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萬4,
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