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