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82號

聲請人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丁○之監護人。

三、指定庚○○(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子丁○因先天右腦空白,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丁○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次子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丁○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 翁桂芳 精神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印鑑證明。

(二)丁○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重度失智症『重度智能不足併自閉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丁○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丁○之監護人,及指定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丁○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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