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送達代收人  蔡佩娟
被   告  陳威
被   告 蘇○○(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
  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
三、原告所稱:被告陳威在以:於000年00月00日贈與為登記原
  因,於000年00月00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後手被
  告蘇○○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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