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送達代收人 蔡佩娟
被 告 陳威 在
被 告 蘇○○(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
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
三、原告所稱:被告陳威在以:於000年00月00日贈與為登記原
因,於000年00月00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後手被
告蘇○○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