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何建璋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柱何昌間 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3份及全
  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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