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何建璋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柱 、 何昌間 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3份及全
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