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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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7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維駿 核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