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蘇詩淋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10
5年10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5年10月3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具體說明其就前置調解條件(即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4,436元)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現係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數額暨領取方式等事項,並提出由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任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薪資匯入之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 陳晧瑋 、 陳晧昀 、 陳晧羽 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以及每月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入款項之金融機關存摺內頁等)。
九、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與如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額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國泰世華銀行105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該銀行業已聲請對聲請人之保單為強制執行,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係遭何法院,以何案號扣押其保單,保單號碼又係為何,以及執行情形如何?等事項,並應提出執行命令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陳晧羽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查詢資料清單、
103年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應提出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五、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