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彥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彥呈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彥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犯罪日期欄內應補充105年4月25日3時16分許,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郭彥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郭彥呈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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